【台灣原住民可以享受哪些福利】從原鄉經驗看社會救助政策與原住民文化的相容性 |樂當銀髮族 |低收入户者的福利總整理 |
原住民文化權是中華民國法律一個發展中權利,內涵政府應該原住民於國家政權存在基本事實,並進而保障其文化傳承及發展,包含語言、狩獵、祭祀、土地、習慣。然而原住民文化權具體性質及內涵,比如屬於集體權或個人權,以及是否屬於憲法層次之權利,其內涵如何具爭議性。
中華民國憲法第22條:“人民其他及權利,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受憲法保障。”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民族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衞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於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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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考試及格人員自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3年內,應於發佔缺任用機關(構)、學校任職。實際任職滿3年、6年者,轉調於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所定原住民地區,或辦理原住民族相關事務各級機關(構)、學校任職。
原住民特考工作內容依各類組分發單位而定,行類類組而言,工作內容包括辦理原住民補助、試務、發證、社會福利,處理公文收發、檔案管理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