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eb1移民】傑出人士 |EB1傑出人才 |傑出人才移民 |

職業移民第一類優先(First Preference Employment Based Immigration,簡稱EB-1)稱“人才”移民,是美國職業類移民申請中一類,是美國移民法專門藝術、科學、教育、商業和運動領域擁有才能外籍人士提供移民途經。人才移民是美國政府“招才納賢”,積極吸引招納世界各國人才這一精神移民政策中體現。

EB-1申請顯著優勢移民局於符合EB1申請條件申請人,會豁免他們勞工證申請。 勞工證申請是一個費時並且花費過程,其目的於確定是否有合格美國工人滿足相應職位要求。 勞工證申請過程中,發現了滿足要求美國工人,即便是出於其他勞工證申請無關因素考慮,外籍人士可能適合該職位,但外籍人士勞工證有拒絕風險。

什麼才是人才呢?美國移民法(INA 203(b)(1))定義,“人才”申請分以下三種類型:

“人才”或EB-1a主要指是那些科學、藝術、教育、商業、或體育五大領域中具有特殊才能,取得成就,並且享有國家級或國際級聲譽成就,其成就和貢獻該領域得到認可專業人才。這些人應是認為是該領域中出類拔萃頂尖人物之一(One of that Small Percentage) 。同時申請人獲得人才綠卡後,美國繼續事其領域內工作,並且其工作會美國社會相關發展,帶來利益。EB1a不需要申請勞工證,需要永久性工作承諾,申請人可以自己申請移民。,美國僱主可以出面申請人提出申請。如果需要瞭解人才EB1A申請條件,請點擊EB1a申請條件。

“教授或研究人員”或EB1b是指那些某一科學或學術領域中,取得國家級或國際性聲譽教授或研究人員。此外,申請人某學術領域中,執教或事研究工作三年以上。攻讀博士學位期間研究工作可以算作申請EB1b中工作經驗。EB1b要求要於EB1a一些。雖然EB1b不需要申請勞工證,但是,申請人有永久性工作承諾,需要美國僱主出面申請人提出申請。博士後研究不算永久性工作承諾。 如果需要瞭解教授及研究人員EB1b申請條件,請點擊EB1b申請條件。

“跨國公司主管或經理”或EB1c指那些跨國公司調任到美國高級行政人員或高級經理。該外國獲得美國公司聘任,而在此之前三年期間內,該美國公司海外相關企業(母公司,子公司或關聯公司)工作一年以上。,EB1c不需要申請勞工證,但是需要有永久性工作承諾,並需美國僱主出面申請人提出申請。 如果需要瞭解跨國公司主管或經理EB1c申請條件,請點擊EB1c申請條件。

雖然EB-1申請完全需要申請勞工證。但是,各類EB-1申請是有一些差異。EB-1a申請中,並要求僱主支持,要求僱主永久性工作承諾。因此,即使沒有僱主,或僱主支持,申請人可以直接自己申請移民並獲得綠卡。同時,申請人遞交EB1a申請後,可以變換工作,只需要能證工作是其申請專業領域即。但是,EB1b和EB1c申請中,需要有僱主支持並有永久性工作承諾。EB1b和EB1c申請人是美國僱主。換句話説,EB1b和EB1c申請,有僱主,有僱主,遞交EB1b或EB1c申請後,外籍人士不能變換工作,否則EB1b或EB1c申請放棄。

EB1-A是職業移民第一優先「人士」類別,主要專業領域處於頂地位外籍人士申請移民類別。此類下需申請工作證,簽證沒額數量限制,所以當案件核可後需排隊等待綠卡。而且需要有美國僱主給予工作職位才能申請。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回答)

EB1-A人士定義是科學、藝術、教育、商業、運動領域中有重大成就達國家級或國際級聲望且可文件加以證明外籍人士。而且申請外籍人士會進入美國後繼續同專業領域工作,其工作及活動美國有所助益。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回答)

符合資格外籍人士可自行美國移民局(USCIS)申請。如果外籍人士受聘僱,可僱主代申請遞交申請案。(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回答)

需要。符合資格外籍人士可自行申請,需要僱主贊助及申請。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回答)

申請者負責提供證明,且符合移民局提出十項標準中三項或是獲得獎項。如果是符合資格受益人,申請機率取決於申請案呈現。2010年「人士」類別核准率是62%。整體來説,此類別的核准率上升中。而透過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人士」類別申請案有百分之百核准率。(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回答)

申請「人士」類別時,要申請案中標明出哪些文件是符合法規條文提及十項標準。而且要提供聲明書及證明該外籍受益人進入美國後會繼續事該專業相關工作,且保持其國際級或國家級專業聲望。(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回答)

美國移民局(USCIS)要求申請者證明受益人為「人士」。 若要證明其國際性或國家級專業聲望可提供國際級獎項證明,例如諾貝爾獎或奧斯卡金像獎。或是提供下列三種類別以上證明:

這個方面,美國移民局沒有規定要繳交文件證明。只要能符合其它要件,這個要求能符合標準。(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回答)

過去案例,國際獎項是像諾貝爾獎此類獎項。行政上訴法院AAO (Administrative Appeal Office)認為此種獎項獲得國際認可,像是普利茲獎、奧斯卡金像獎、奧林匹克金牌。這些獎項享有國際聲譽,即使是社會大眾能認出是某專門領域獎項。雖然其它知名國家級或國際獎項可能標準,但申請人是舉證明重要性,像是有多少人提名、該獎項目內容、是否團體獎項、或是個人獨得。關於這方面,美國移民局作出以下裁定:

關於專業組織會員資格方面,行政上訴法院(AAO)裁定繳交該組織認定會員加入資格。申請者證明該組織是有專業成就才能加入。若是貿易公會、官方公會會員沒有任何證明份量。同樣,若是會員資格是靠某職業或活動、年數學歷經驗、官方測驗、考試分數、同儕推薦、會員推薦、繳交會費來認定會員加入,這些不符合「成就」標準。此外,如果該組織會員資格核可是分會或當地分部認定是不符標準。總而言,不是看該組織聲望有多好多,而是看加入會員資格是否「成就」來認定。(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回答)

如果聲稱參與過國家級年會、研討會、音樂節評審或是評審小組,附上評審如何選定及其它評審姓名資格。重點是聲稱參與過評審活動要有證明文件才行。(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回答)

這方面,行政上訴辦事處(AAO)立場是不能顯示該外籍人士其領域中有多,是有文件證明其超越同儕頂尖卓越能力。(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回答)

,外籍人士所發表文章、論文發表國家級或國際級期刊、雜誌上。而且是有高度聲譽且審核期刊。美國移民局裁定若申請者專業領域裡發表論文是事,那麼發表論文無法視「少數頂尖能力」證明。(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回答)

若要證明組織內扮演角色,該什麼文件呢?

若要證明申請外籍人士某一組織內擔任角色,可以使用正式公文書或是相關文件來證明。行政上訴辦事處(AAO)表示即使可證明在組織內負責工作、項目,要有額外文件證明該工作、項目、計畫是執行。若是提供該申請者考慮即去負責職位、工作,不視符合資格。因為申請此類別的當下,是過去完成重大成就才可考量視為「人士」。(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回答)

要看是否「領取報酬」,標準於領域內相當職位、專業能力人相比較。而且能力之外要素要一併考慮。此外,如果只是證明某一專案中領取高報酬,無法以此推論符合領取報酬人士。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回答)

條文列舉條件之外,美國移民局(USCIS)會考慮其它類型證明文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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傑出人才移民–職業移民第一優先(EB-1)

職業移民第一優先「傑出人士」類別(EB1-A)常見問答集

會。若該外籍人士專業領域適用於條水列舉條件,那麼美國移民局會考量所附其它類型文件。條文內沒有「同等證明」,增加考量彈性,所以美國移民局接受其它類型證明文件。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回答)

你專業領域界定一點。因為證明你專業領域中是少數頂尖人才,所以界定專業領域使你有機會儕被視為頂尖人才。我們客户例,李先生是電腦領域博士班學生,他專注於兆赫資料應用(terahertz)。作為一個博班學生,他稱他兆赫資料界處於頂地位,因為他需要教授指導。但是李先生有整合電路設計碩士學位,並且該領域有數篇論文發表。結果,我們事務他領域界定綜合「兆赫資料」與「IC電路設計」。 後,美國移民局批准了他職業移民第一優先申請案,因為他「兆赫資料」與「IC電路設計」是屬於研究者,他提供文件顯示他整合兩個領域應用。如果李將自己界定於「兆赫資料」領域,他會視為該領域人才。他先前發表論文無法幫助他。所以要藉助先前教育背景及工作經驗。絕大多數申請「人士類別」人是原本國家完成學士及碩士學位,他們多半有工作經驗。 這些於申請其實有幫助。所以只要小心應用並且界定,能增加核准的機會。(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回答)

展現「頂尖能力」方式之一是提供同儕。例如,如果發表論文該領域是,那麼有威望、頂尖期刊上發表或是其它論文引用可顯出你能力。第二種方式是過往申請案作。雖然美國移民局(USCIS)不去申請案作。但你應該要作功課去那些批准的類似申請案。你可以拿領域批准的申請案來做,並且申論你資格那些申請案。例如,領域論文引用超過100次視為可通過國家利益豁免申請。那麼你論文引用101次可視超過申請標準。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回答)

2010年,美國第九巡迴上訴法院審理裁定「人士類別」(EB1-A)「Kazarian 案」採用兩階段判定標準:

可以。只要在申請I-140時同時提交I-907 表格,可申請加急處理。但不要將加急處理申請送到移民局鎖定機構(Lockbox facility)。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回答)

如果我I-140處於審理中狀態,我可以申請「加急處理」嗎?

可以。如果你申請遞交I-140表格,但是想要「加急處理」,你可以服務中心申請「I-907」表格。請洽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注意!千萬不要將表格寄到美國移民局鎖定機構(Lockbox facility)。申請加急時,要包含有 I-797C表格、I-140收據證明、收件服務中心地點。確保你 I-907表格能應到你 I-140表格,I-907表格上第二部分問題1到問題5要回答,否則可能會拒絕你加急要求。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回答)

申請案通過後,你配偶及21歲未婚子女可視間接受益人。(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回答)

2010年,美國第九巡迴上訴法院審理裁定「人士類別」(EB1-A)「Kazarian 案」採用兩階段判定標準:第一,計算案件提供幾種類型證明。第二,整體優點來決定。請見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整理資料。美國移民局(USCIS)因此發布備忘錄表示自2010年八月後「人士類別」(EB1-A)、「教授、研究員類」(EB1-A)、第二優先類別(EB2)兩階段判定標準審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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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1傑出人才- 美國移民

EB-1 簽證(傑出人才移民)

可以。但是你分開遞交I-140表格及其個別申請費用有個別支持文件。千萬不要單一I-140表格上多選數個移民類別,每份I-140只能勾選一種移民類別。(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回答)

無關,因為所有簽證額。(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回答)

可以,申請人或是G-28表格代表人可以寫信美國移民局(USCIS)要求撤回I-140申請表格。(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回答)

申請人或是G-28表格代表人可以寫信美國移民局(USCIS)要求撤回I-140申請表格,資料需包括下述要項:

如果我申請案拒絕,要多久我才能申請?

法律沒有規定你申請拒絕後要多久才能申請。就算一次申請拒絕後是可以繼續申請,不論是何種因素拒絕。但是,除非你現況及條件有所改善,不然我們建議你送出相似申請案,因為你申請案是會核准。(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回答)

EB-1是職業移民中第一類別,其全稱Extraordinary Ability——即我們説“人才移民”。無需申請勞工證,直接申請移民並獲得綠卡,是目前獲得美國綠卡方式之一。

申請者需要證明其科學、藝術、教育、商業、或體育五大領域中取得過突出成就,是專業領域內頂尖人才。並且可以移民後繼續事該行業工作。

以下⼗項標準中只要滿⾜任意三項,並提出相關證明:

[vc_row][vc_column][vc_column_text]職業移民第一類優先(First Preference Employment Based Immigration,簡稱EB-1)稱“人才”移民,是美國職業類移民申請中一類,是美國移民法專門藝術、科學、教育、商業和運動領域擁有才能外籍人士提供移民途經。人才移民是美國政府“招才納賢”,積極吸引招納世界各國人才這一精神移民政策中體現。

美國移民法(INA 203(b)(1))定義,“人才”申請分以下三種類型:

人才”或EB-1A主要指是那些科學、藝術、教育、商業、或體育五大領域中具有特殊才能,取得成就,並且享有國家級或國際級聲譽成就,其成就和貢獻該領域得到認可專業人才。這些人應是認為是該領域中出類拔萃頂尖人物之一(One of that Small Percentage) 。同時申請人獲得人才綠卡後,美國繼續事其領域內工作,並且其工作會美國社會相關發展,帶來利益。EB-1A不需要申請勞工證,需要永久性工作承諾,申請人可以自己申請移民。,美國僱主可以出面申請人提出申請。

教授或研究人員”或EB-1B是指那些某一科學或學術領域中,取得國家級或國際性聲譽教授或研究人員。此外,申請人某學術領域中,執教或事研究工作三年以上。攻讀博士學位期間研究工作可以算作申請EB-1B中工作經驗。EB-1B要求要於EB-1A一些。雖然EB-1B不需要申請勞工證,但是,申請人有永久性工作承諾,需要美國僱主出面申請人提出申請。博士後研究不算永久性工作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