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照可以選僅為中國税收居民】僅供個人填寫 |常見問題 |FATCA |

經濟全球化發展,現實生活中,淨值人士於工作、生活原因需要“兩頭跑”,工作、出行而擁有“多重身份”,這種情況下, 如何判定其税收居民身份顯得關,這直接影響到個人總税務負擔。

税收居民定義是,其居民身份而當地負有納税義務任何實體或個人。

税收實體定義好進行劃分,採註冊地原則和際管理機構地原進行區分,但是税收居民個人認定上存在誤區, 如 税籍、國籍户籍。

“税籍”指擁有當地税務居民身份,需依法當地税關盡繳税義務。 決定了金融賬户信息是否需要進行交換以及交換方向。個人“税籍”所在地和金融賬户開設地不一致,其信息需向“税籍”所在地交換。

中國內地例,若某納税人認為是中國税收居民,其境外開設賬户信息,無論是中國香港、新加坡、瑞士國家和地區開設賬户信息,需提供中國税務機關。

國籍,是指一個人屬於某一個國家國民或公民法律資格。 但是一個人可能擁有公民身份並代表這個人税務居民,或者擁有税務居民身份但是代表他是該國公民。

比如,小明持有美國綠卡,雖然小明不是美國公民,但他是美國税務居民身份;如果小明中國居住183天會擁有中國税務居民身份,因此其劃分需持護照國税法規定。

户籍是我們中國內地“户口”,作為公民身份證明。來説,具有中國户籍會認定中國税收居民,但税收居民身份認定,標準會參考“是否擁有國內住所或者習慣性居住”個人標準而判定。

全球CRS進程發展,加入CRS協議各國淨值人羣方面涉税信息進行了透明化監管,因此關於個人税務規劃,第一步是 瞭解各個國/地區於税收居民身份認定 ,自身活動結合身份信息做分析,這 有助於進一步個人税收身份進行規劃。

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屬於税收居民實體。合夥企業以其合夥人,個人獨資企業以其投資人納税義務人。

關於中國內地税收制度,只有一種且是累進税率制度,有錢人需要納税,繳45%税,將近其收入一半。

關於中國內地税制,算是我們熟悉,因此這裏做過多展開説瞭。

一般而言,若個人香港保留一永久性住所,用作他本人或其家人生活地方,他會視為居住於香港。其他會考慮因素包括:外地是否有物業作居住用途,其主要是香港還是外地居住。

中國香港境內註冊成立公司;或者於中國香港境外註冊,但其主要管理或控制香港境內進行公司為税收實體。

實體税收方面,香港税,地區基準,本地區相關收入徵税,全球收入徵税。

個人所得税香港叫薪俸税,可以累進税率或者標準税率計算,繳納少者準。標準税率淨收入總額15%計算,累進税率税階計算。

税制對應,是五花八門免税額和抵扣額

企業利得税方面,《2018年税務(修訂)(第3號)條例》規定,香港於2018年4月1日後課税年度開始實施企業利得税兩級制,政策限公司行業、不論其規模。

法律條例規定,如果公司營業利潤達到200萬港幣,可實施8.25%進行徵税,而超過200萬港幣,首個200萬港幣8.25%進行徵收,超過利潤會16.5%進行徵收。至於獨資或合夥業務非法團業務,兩級利得税税率相應7.5%及15%。

延伸閱讀…

中國税收居民身份認定規則

常見問題

同時,香港政府還發佈了多項科研成果税務減免及退税政策,包括香港公司首個200萬並且合資格科研投資,可以獲得300%退税額度,而超過部分,可獲得200%退税額度。

個人新加坡居住,合理臨時離境除外。

個人獨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收入歸屬於獨資企業經營者個人,因此由其個人獨資企業收入承擔個人所得税納税義務。

新加坡個人所得税税率,年收入超過32萬新元(152萬人民幣)部分,税率22%。新加坡個人所得税税階:

新加坡2010年開始,無論是本地公司還是外國公司,公司應其應税收入17%統一税率徵税,其主要淨利潤採取三級累進税率制。

新加坡企業所得税有許多減免激勵措施,其中包括前三年於1000萬新幣收入小型企業免徵所得税。

③於本報税年度美國居留達183天;或於本年度美國居留達31天且本年及上兩年美國停留天數乘以一個指數後累加超過183天 (公式:本年度停留天數+上年停留天數*1/3+前年停留天數* 1/6) 任何外來居留人員,包括持有學生簽證和短期工作簽證人員。

延伸閱讀…

個税新法與CRS接踵而來,高淨值羣體影響幾何? | 德勤中國

全球主要國家與地區的税收居民身份認定!_中國

美國國內收入法典規定,合夥企業(公開市場上交易合夥企業除外)、S類公司(S corporation)、委託人信託、信託、信託基金(Common Trust Fund)是税收透明體。

美國現行税法是世界上最複雜税法體系之一,實行分税制。

近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頒佈了有關修改個人所得税法決定,新税法於2019年1月1日生效,全面實施。這引發了各界是值羣體税制改革高度關注。新税法值羣體影響主要以下兩個方面:

(修改後第一條部分)“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税年度內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個人,為居民個人。居民個人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所得,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税。”

解讀:   中國個税税法及其它相關法規歷來不以國籍界定個人是否税務居民。然而,坊間存在誤區,許多人認為持外國護照屬於“無住所”個人或非居民,從而無需境內申報境外獲得收入,這是誤解。一些個人獲得外國護照後,如果習慣性居住於境內,有可能是中國税務居民。因此,改變國籍並改變個人税務居民身份。

新税法首度直接定義了税務居民,即: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税年度內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個人。修改前税法通過實施條例定義“有住所”,並境內無住所而居住滿一年帶來部分税務後果(於税務居民全球收入申報納税義務)有條件地推遲到五年後(即俗稱“五年規則”寬免)。新税法對應實施條例出台,是否會通過實施條例定義 “有住所” 以及是否會有類寬免,有待觀察。缺乏類似寬免情況下,新税法,即便是“無住所”個人,只要一個日曆年度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面臨全球收入境內申報局面。

如果個人同時中國另一國家(地區)國內法下税務居民,而且中國該國(地區)簽訂雙邊税收協定(安排),該個人可雙邊協定(安排)進一步判斷其税務居民歸屬,避免雙重徵税問題。值得注意的是,新税法還首次規定了 “納税人因移居境外註銷户籍,應當在註銷中國户籍前辦理税款清算” 。一些人士擔心這一措施類似於一些國家 “退籍税”,會事人產生税務影響。於實施條例出台,其影響範圍和程度確,有待觀察。同時需要重視是,中國法律承認雙重國籍。個人加入或取得他國國籍,即喪失中國國籍。有些人士獲取他國國籍後,中國公民身份中國政府有關部門申辦有關事項,或繼續使用中國護照和身份證件,這些缺乏,存在合規性問題。

(修改後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税務機關有權合理方法進行納税調整:   

(一)個人其關聯方之間業務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本人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税額,且理由;   

(二)居民個人控制,或者居民個人和居民企業控制設立實際税負偏低國家(地區)企業,無合理經營需要,應當歸屬於居民個人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