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護照 國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 |關於中國國籍的常見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行政區護照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一種。持本護照前往世界各國和各地區,並載明持照人有返回香港行政區權利。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中國公民有資格申領本護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授權香港行政區政府法律簽發[註 1]。聯合出版集團旗下中華商務安全印務獲委託負責製作空白護照本。[2][3]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國外交代表機關、領事代表機關和外交部授權其他駐外機關可以辦理簽發香港行政區護照事宜,但有嚴格規定和周密安排。[1]

1985年5月27日生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關於香港問題聯合聲明》(中英聯合聲明)附件一第14款説,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授權香港行政區政府法律,給持有香港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中國公民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行政區護照。此條款寫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行政區基本法》第154條,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於1990年4月4日通過並公佈。1997年7月1日,《香港行政區基本法》生效[4]:53。

1994年5月16及17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香港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預備工作委員會社會及保安專題小組香港行政區護照式樣進行討論。[5]

1995年10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港澳辦)舉行新聞發布會,宣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有關部門兩年研究和籌劃,聽取各方面意見,是預備工作委員會有關專題小組基礎上,參照國際慣例和世界各國護照技術,完成了香港行政區護照樣本設計和製作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有關部門積極開展世界各國推介活動。[6]

1995年11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1997年7月1日香港恢復行使主權之日起,啟用香港行政區護照。外交部開始通過外交或其他途徑世界各國提供香港行政區護照樣本及有關説材料,並積極準備有關國家和地區香港行政區護照持有者免辦簽證事宜進行商談。外交部希望各國和地區積極考慮給予香港行政區護照持有者免辦簽證待遇。

1996年1月10日,中英聯合聯絡小組出入境和居留權問題專家小組簽署《關於簽發香港行政區護照準備工作會議紀要》。中方確認:香港行政區政府入境事務處是獲準個人資料載錄於香港行政區護照資料頁上唯一機關;中國方面負責印製空白香港行政區護照,並採取措施保護照印製程序安全;以及制訂訂取空白護照、使用電腦化簽發證件和保存記錄系統方面嚴格規定。英方確認:香港政府人民入境事務處發展一套保安而獨一無二電腦化簽發證件和保存記錄系統;香港政府將制定計劃,以便做好為符合資格領取香港行政區護照申請人地簽發護照準備工作;香港政府確立評定符合資格程序,負責設計並印製有關表格。[7]

1996年3月,時任英國馬卓安訪問香港,並代表英國政府宣佈予香港行政區護照免簽待遇[8],成為首批特區護照給予簽證優惠國家及地區之一(另外兩個新加坡及西薩摩亞);同年4月,加拿大相應跟隨。

1997年6月10日,香港政府人民入境事務處派發香港行政區護照申請表並接受申請。[9]1997年7月3日,香港行政區政府入境事務處發出香港行政區護照[10],當日行政官董建華、政務司司長陳方安生及財政司司長權領取編號H00000001、H00000002和H00000003香港行政區護照。[11]

2007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2007年2月5日啟用香港行政區電子護照,使香港成為兩岸四地中開始簽發電子護照區域。外交部開始通過外交途徑世界各地提供香港行政區電子護照樣本、説帖、説書、電子證書説材料。[12]

符合《香港行政區護照條例》(香港法例第539章)規定下,香港行政區政府入境事務處處長可應要求發出香港行政區護照申請而發出護照予申請人。

除非申請人符合以下所有條件,否則處長不得發出護照:

享有香港居留權人,即使《人事登記條例》登記或《人事登記條例》登記,倘需要永久性居民身分證以申請香港行政區護照,可《人事登記規例》(香港法例第177A章)申請永久性居民身分證。[14]

香港行政區政府入境事務處承諾於收妥所需文件、費用及相片後5個工作天內完成處理申請程序。11歲而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兒童,其申請處理時間10個工作天內。此服務承諾能否達到,視乎個別情況,以及於該段時間內收到申請數目而定。[16]

香港行政區護照規格 125 × 88 毫米(mm)(ISO 7810 ID-3),分32頁型和48頁型兩種。護照使用中文字和英文兩種文字,封面藍色軟皮,印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燙金圖案和護照中、英文全稱燙金文字。護照封面內頁「請求頁」:

持證人資料及相片,使用激光刻蝕技術刻寫個人資料頁上,香港身份證號碼垂直印於相片左側。個人資料頁採用電腦可讀形式,護照機讀區設個人資料頁下方。個人資料頁各欄目的填寫方式為:

護照備註頁上,印上持照人英文姓名、身份證號碼及出生日期微縮字組成持證人相片。中國駐外國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和外交部授權其他駐外機關簽發護照,備註頁上有適加註。

護照的説頁上,預印以下文字:

香港行政區護照簽發,計有4個版本。4個版本封面設計大致相同,但防偽特徵、持照人相片及內容有區別。簽發版本護照同時適用,直至有效期滿為止。

1997年和2003年版採用荊花圖案香港行政區區徽荊花圖案略有,原因是護照式樣於1995年10月16日確定,當時採用了1990年4月4日《香港行政區基本法》公佈時香港行政區區徽式樣。而現行香港行政區區徽圖案,1996年8月1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香港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通過。[18]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行政區護照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一種。持本護照前往世界各國和各地區,並載明持照人有返回香港行政區權利。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中國公民有資格申領本護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授權香港行政區政府法律簽發[註 1]。聯合出版集團旗下中華商務安全印務獲委託負責製作空白護照本。[2][3]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國外交代表機關、領事代表機關和外交部授權其他駐外機關可以辦理簽發香港行政區護照事宜,但有嚴格規定和周密安排。[1]

1985年5月27日生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關於香港問題聯合聲明》(中英聯合聲明)附件一第14款説,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授權香港行政區政府法律,給持有香港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中國公民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行政區護照。此條款寫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行政區基本法》第154條,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於1990年4月4日通過並公佈。1997年7月1日,《香港行政區基本法》生效[4]:53。

1994年5月16及17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香港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預備工作委員會社會及保安專題小組香港行政區護照式樣進行討論。[5]

1995年10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港澳辦)舉行新聞發布會,宣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有關部門兩年研究和籌劃,聽取各方面意見,是預備工作委員會有關專題小組基礎上,參照國際慣例和世界各國護照技術,完成了香港行政區護照樣本設計和製作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有關部門積極開展世界各國推介活動。[6]

1995年11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1997年7月1日香港恢復行使主權之日起,啟用香港行政區護照。外交部開始通過外交或其他途徑世界各國提供香港行政區護照樣本及有關説材料,並積極準備有關國家和地區香港行政區護照持有者免辦簽證事宜進行商談。外交部希望各國和地區積極考慮給予香港行政區護照持有者免辦簽證待遇。

1996年1月10日,中英聯合聯絡小組出入境和居留權問題專家小組簽署《關於簽發香港行政區護照準備工作會議紀要》。中方確認:香港行政區政府入境事務處是獲準個人資料載錄於香港行政區護照資料頁上唯一機關;中國方面負責印製空白香港行政區護照,並採取措施保護照印製程序安全;以及制訂訂取空白護照、使用電腦化簽發證件和保存記錄系統方面嚴格規定。英方確認:香港政府人民入境事務處發展一套保安而獨一無二電腦化簽發證件和保存記錄系統;香港政府將制定計劃,以便做好為符合資格領取香港行政區護照申請人地簽發護照準備工作;香港政府確立評定符合資格程序,負責設計並印製有關表格。[7]

1996年3月,時任英國馬卓安訪問香港,並代表英國政府宣佈予香港行政區護照免簽待遇[8],成為首批特區護照給予簽證優惠國家及地區之一(另外兩個新加坡及西薩摩亞);同年4月,加拿大相應跟隨。

1997年6月10日,香港政府人民入境事務處派發香港行政區護照申請表並接受申請。[9]1997年7月3日,香港行政區政府入境事務處發出香港行政區護照[10],當日行政官董建華、政務司司長陳方安生及財政司司長權領取編號H00000001、H00000002和H00000003香港行政區護照。[11]

2007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2007年2月5日啟用香港行政區電子護照,使香港成為兩岸四地中開始簽發電子護照區域。外交部開始通過外交途徑世界各地提供香港行政區電子護照樣本、説帖、説書、電子證書説材料。[12]

符合《香港行政區護照條例》(香港法例第539章)規定下,香港行政區政府入境事務處處長可應要求發出香港行政區護照申請而發出護照予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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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

除非申請人符合以下所有條件,否則處長不得發出護照:

享有香港居留權人,即使《人事登記條例》登記或《人事登記條例》登記,倘需要永久性居民身分證以申請香港行政區護照,可《人事登記規例》(香港法例第177A章)申請永久性居民身分證。[14]

香港行政區政府入境事務處承諾於收妥所需文件、費用及相片後5個工作天內完成處理申請程序。11歲而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兒童,其申請處理時間10個工作天內。此服務承諾能否達到,視乎個別情況,以及於該段時間內收到申請數目而定。[16]

香港行政區護照規格 125 × 88 毫米(mm)(ISO 7810 ID-3),分32頁型和48頁型兩種。護照使用中文字和英文兩種文字,封面藍色軟皮,印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燙金圖案和護照中、英文全稱燙金文字。護照封面內頁「請求頁」:

持證人資料及相片,使用雷射刻蝕技術刻寫個人資料頁上,香港身份證號碼垂直印於相片左側。個人資料頁採用電腦可讀形式,護照機讀區設個人資料頁下方。個人資料頁各欄目的填寫方式為:

護照備註頁上,印上持照人英文姓名、身份證號碼及出生日期微縮字組成持證人相片。中國駐外國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和外交部授權其他駐外機關簽發護照,備註頁上有適加註。

護照的説頁上,預印以下文字:

香港行政區護照簽發,計有4個版本。4個版本封面設計大致相同,但防偽特徵、持照人相片及內容有區別。簽發版本護照同時適用,直至有效期滿為止。

1997年和2003年版採用荊花圖案香港行政區區徽荊花圖案略有,原因是護照式樣於1995年10月16日確定,當時採用了1990年4月4日《香港行政區基本法》公佈時香港行政區區徽式樣。而現行香港行政區區徽圖案,1996年8月1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香港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通過。[18]

遞 交 香 港 別 行 政 區 護 照 申 請 前 , 有 關 人 士 須 細 閲 下 定 義 , 確 定 他 / 她 是 否 中 國 公 民 , 及 是 否 香 港 別 行 政 區 永 性 居 民 。此 外 , 如 果 有 關 人 士 是 香 港 別 行 政 區 永 性 居 民 , 但 並 持 有 香 港 永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 他 / 她 申 請 香 港 別 行 政 區 護 照 前 , 須 申 請 香 港 永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 父 / 母 或 合 法 監 護 人 為 十 一 歲 下 兒 童 首 次 申 請 護 照 時 , 應 時 遞 交 該 兒 童 香 港 永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申 請 。任 何 人 如 符 合 下 條 件 , 即 有 資 格 申 請 香 港 別 行 政 區 護 照 :

任 何 人 如 果 是 香 港 居 民 , 並 且 符 合 下 條 件 , 即 視 為 中 國 公 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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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中國國籍的常見問題

關於中國國籍的常見問題

但 假 如 有 關 人 士 申 報 變 國 籍 , 而 是 中 國 公 民 , 則 符 合 資 格 申 請 香 港 別 行 政 區 護 照 。

任 何 人 如 屬 下 任 何 一 項 , 即 為 香 港 別 行 政 區 永 性 居 民 :

  居民身份和公民身份(國籍)是完全兩個概念,人(包括一些律師)拎不清“香港永久性居民”和“中國國籍”(或所謂“中國香港籍”)。

  “國籍”和“公民身份”是同等概念,説一個人具有某國國籍,即表示這個人是該國公民。

  中國國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確定,該法律是一部香港實施全國性法律。香港實施該法律,全國人大常委會出台相關解釋。

  從普通法來説,居籍指某人原籍國家(司法管轄區);若該人放棄其原本居籍,指該人歸化入籍國家(司法管轄區)。例如:一位德國年人赴港學,那麼香港法律上他居籍是德國,儘管他持有《香港居民身份證》並可能最近一年或以上居住於香港;而如果他數年後申領《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並完全移居香港,他居籍可能變為香港。

  從民法來説,一個自然人或法人進行民事活動中心場所即為其居籍(住所)。一個人同一時間有且只有一個居籍(住所)。擁有住於某處意思和事實,設立居籍(住所)於該處。內地户籍、香港居留權、澳門居留權、台灣户籍是確認居籍(住所)。

  對大多數人來説,其居籍其國籍所在地或常住地;但有一些人國籍居籍,比如常住於國外中國公民,獲得海外居留權並註銷內地户籍後,有了中國國籍+外國居籍(住所)。

  居籍會影響到法律管轄和適用問題。例如:一位英國公民香港去世,其逝世時居籍英國英格蘭和威爾士地區,其遺動產可能會其居籍地(英格蘭和威爾士)法律來分配。

  上面説“國家(司法管轄區)”指國家,但如果一個國家有法律,應強調為“司法管轄區”。

  若一個自然人可不附加任何條件地進入或逗留於某地,該自然人擁有該地方居留權。

  香港永久性居民指擁有香港居留權香港居民。香港,《香港行政區基本法》第24條確認居民居留權。只要符合該條關於永久性居民規定,即為香港永久性居民,無論他是否具有中國國籍。

  非香港永久性居民若要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獲得香港居留權),須符合《香港行政區基本法》第24條規定,“香港居住七年以上”。“七年以上”理解,但何為“居住”呢?

  香港成文法《入境條例》是確認居留權本地法律。第1部第2條(4)規定了應視“居住”或具有居留權一些情況,附表1列明了應視“居住”和具有居留權一些情況。例如:“菲傭”來港工作、“菲傭”港所生子女(即使居港)可能會視為居住,內地政府派香港官員港工作不視居住;香港迴歸以前已成為香港居民英籍和其他外籍人士,實施《香港行政區基本法》而喪失已有永久性居民身份。

  香港允許本地永久性居民來內地、澳門其他地區家人來港團聚,無論是子女、父母、配偶或其他親屬關係,可以申領《前往港澳通行證》(俗稱“單程證”)赴港。

  於“家人”認定,香港特區政府遵循傳統異性戀婚姻認定規則,會批准民事伴侶、同性伴侶家人身份來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