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照代表國籍嗎】護照和綠卡 |你分清了嗎 |有該國護照就一定是該國國籍嗎 |

接觸移民人有很多錯誤認知,其中包括混淆護照和綠卡概念有認為移民放棄中國身份,兩者並衝突。移民只是取得了其他國家身份,而護照才是代表自己國籍。

綠卡對應身份是“居留權”。持有綠卡意味着持卡人擁有簽發國居留權,同時,持有綠卡可以時間內免去入境簽證。

綠卡這個詞起源於美國,因為美國居留許可證是一張綠色卡片。設計變化了20個版本,但是綠卡這個名稱保留了下來。2010年5月綠卡變成了綠色,一改之前白底加黃綠色花紋。其他國家沿用美國的説法,會本國居留許可證俗稱為綠卡。

“護照”對應身份是“國籍(外籍)”。護照(Passport)一詞英文中是口岸通行證意思。是本國發給一種證明該公民國籍和身份合法證件。有哪個國家護照,代表是哪國人。換句話説,一個中國人擁有了美國護照,那麼意味着他入籍美國,成了美國公民。

來説,一個人移民了,要麼搬國家去住了,要麼常住,但擁有了這個國家國籍或者居留權。

像你住北京但有北京户口一樣,你可以移民住美國,但你要擁有美國護照,而是拿一張綠卡,不能投票選總統之外,和普通美國人什麼兩樣,這樣不用擔心有一天中國護照會收回去了。

這個世界上大部分移民國家,會有幾種居留身份,來滿足這些不想換護照但想移民過來人。

。有一國P打頭普通護照大多數情況下確實可以證明這個人嚴格意義上有該國國籍 (nationality),但裏“國籍”意思可能我們想不太:我們“國籍”和“公民權”劃號,但事實上它們是概念。如果一個人有一國國籍,那麼這個人是該國國民(national),但是是該國公民(citizen)。

世界上有很多種護照簽發有一國國籍但是不是該國公民人。一種是英國國民(海外)護照(British National (Overseas) Passport),簡稱BN(O)護照。這樣護照是一部分1997年之前香港居民簽發。它普通英國護照差不多,但是沒有”European Union”字樣。

1997年香港主權移交之前,符合條件香港居民,無論是否具有中國血統,可以成為英國國民(海外),並取得BN(O)護照。來説,所有英國國民(海外)主權移交後具有香港居留權(right of abode),但是只有具有中國血統香港人才可以獲得中國國籍。所有英國國民(海外)具有一種英國國籍,但是如果一個英國國民(海外)同時是中國公民,中國政府並承認這個人英國國籍。中國政府承認擁有BN(O)護照非中國公民英國國籍。BN(O)護照內頁長這樣:

可以看出,BN(O)護照是普通護照(P類型),簽發國家是GBR(英國),但是Nationality(國籍)是British National (Overseas) (代碼GBN,可以底下機讀區看到),而不是British Citizen(代碼GBR)。

雖然英國國民(海外)具有英國國籍,但是這種國籍,因為它並賦予國籍持有者任何地區居留權。英國國民(海外)可以中國以外地區獲英國領事保護並免籤入境英國,但是並沒有英國居留權利,沒有任何英國領土居留權利。這導致一個奇怪情況:一個非中國公民具有BN(O)英國國籍人無權任何英國領土居住,但反而可以不是英國領土香港居留。

,還可能出現一種奇怪情況:一個非中國公民BN(O)如果離開香港超過36個月,將失去香港居留權,成儘管名義上有國籍,但事實上是無國籍人士人。不過,這樣人往往擁有香港入境權,可以回香港住7年恢復居留權。

有一種情況是英國海外公民(British Overseas Citizen),是部分英國前殖民地人民國籍。擁有這種國籍人可以申請一種英國護照,但是BN(O)類似,並賦予任何英國領土居留權。一個只有BOC國籍人事實上無國籍人士,儘管他們可以申請成為英國本土公民。

在台灣有類情況。當地法律規定,大陸、香港、澳門以及部分海外華人是中華民國國民,擁有中華民國國籍,他們稱為無户籍國民(National Without Household Registration,NWOHR)。其中大陸及港澳人民可以申請中華民國護照,但是一部分符合條件海外華人可以。

這類海外華人於是持有ROC護照,嚴格來説具有ROC國籍,但是他們並無權在台灣地區居住,無權投票,而且免服兵役。英國各種海外國民可以短期免籤造訪英國,而直到幾年前,ROC無户籍國民即便是有ROC護照,短期入境台灣地區旅遊不免籤,需要申請許可。無户籍國民短期入境限制這幾年放款。

這是一個版護照,但是可以看出它是P類型普通護照,國籍是REPUBLIC OF CHINA,但是(1)處缺少了身份證號碼。這類人是擁有國籍但是沒有居住權和公民權例子。

有,但是這種情況很少。

要討論這個問題,我們需要界定“護照”定義。我們把護照定義名字叫”Passport”旅行和身份證件,其他名字不算。這個定義,有部分護照確實是簽發外國人。

丹麥有Alien’s Passport,外國人護照

少數情況下,護照簽發機關是國家,或者這個”國家“不是傳統意義上國家。梵蒂岡,天主教教廷/聖座(Holy See或Santa Sede)可以簽發公務護照其執行公務非梵蒂岡公民。,聖座不是國家,梵蒂岡才是國家,世界上沒有人有”聖座“國籍,所以護照是國家簽發。而就算梵蒂岡和聖座等同,聖座公務護照確實會簽發非梵蒂岡公民。不過討論梵蒂岡國籍和公民權什麼意義,因為它。大多數情況下,梵蒂岡國籍只是工作,一個教廷工作人員教廷服務時候會持有國籍和公民身份,但是當退休或為教廷服務時候公民身份終止了。

一個類例子是馬耳他騎士團護照。馬耳他騎士團是一個主權團體,擁有主權,但不是一個國家。他們自己工作人員簽發護照。

這個證件叫Passport,所以確實是護照,一共簽發了500個人。馬耳他騎士團這種情況公民身份了。馬耳他騎士團並不是一個國家,所以它“公民”只是官員(他們一共只有2個公民,其他工作人員不算公民)。

護照是一個國家或地區政府發放本國公民或國民一種旅行證件,於證明持有人身分國籍,以便其出入本國及在外國旅行,同時於請求有關外國當局予持照人通行及保護。某些情況下,一個國家政府可外國籍人士發放護照,如“葡萄牙外國人護照 (澳門)”。

護照關係到國外受合法保護權利進入本籍國權利。護照上有持有者照片、簽名、出生日期、國籍和其它個人身分證明。許多國家正在開發生物識別技術於護照,以便能夠地確認護照使用者是其合法持有人。

如今國際間旅行要求出示護照,但有例外情況。護照實際上是一種國際認可用來旅行者身份鑑定手段。而這樣鑑定要求很多情況下或某些旅行者可以免除。例如現在美國公民增強型駕駛執照進入墨西哥,而歐盟國民歐盟內部旅行需要護照。

同樣,護照一個國家內部可以當成身份證件而使用。

最近有許多關於護照中採用生物識別技術改進身份識別安全討論,美國911事件後27個免簽證國家要求啓含有此種技術護照,它是通過內嵌非接觸式芯片來儲存生物信息。

全世界出現護照是公元前450年,《聖經》《尼希米記》二章7節記載:「我王説,王若以為美,請賜我詔書,通知大河以西諸省長準我,直到我抵達」[1]。波斯王發給巴勒斯坦一封詔書,要求沿途官員保障波斯官員旅行安全。

中國歷史上為例,歷史時期有稱呼,例如稱為符、傳、過所、公驗、度牒、路證、通關文牒、安全證書、通行證、住證。到了清朝,通行證件證明身份、提請邊境關防檢查機關予以“保護”和“”、給予通行和協助功能,將“PASSPORT”一詞,於1845年首次譯為“護照”,並沿用至今。

第一次世界大戰爆發後,歐美各國政府護照視防止外國間諜進入本國一種方式。第一批現代英國護照於1915年發行。當時這種護照只是一張紙片,但折疊紙板,封面印有英國皇家徽章。與今天護照是代表英格蘭和蘇格蘭獅子和獨角獸,有兩句法文格言,「我權天授」(dieu et mom droit)和「心懷邪念者蒙羞」(honi soit qui mal y pense)。因為法國諾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國後,一個歷史時期英國上層社會是通行法語。

1920年一戰結束後,維護世界和平,國際聯盟提出護照應有統一國際標凖,規定內頁32頁,要使用兩種語言,封面頂部印國名,中間國徽,底部印「護照」一詞。國聯規定成為現代護照設計統一模式。[2]

二戰後,國際聯盟、聯合國和國際民航組織,頒佈了護照設計和徵指導標,這些指導方面上形成了現代護照。幾年有可機讀護照(Machine Readable Passport,簡稱MRP)統一規定持照人資料頁封面內側頁,並有可利用掃描方式讓電腦判讀資料,節省移民暨出入國管理人員查驗證照時時間。

國際民航組織(ICAO)提供了護照規格標準化建議,如今大部分國家政府採用。護照大小需要符合 ISO/IEC 7810 標準,即 125×88 毫米,B7 規格。

君主制國家君主無護照,如英國國王查爾斯三世需要護照和簽證可以進出各個國家,因為英國護照是英國國王陛下(女王陛下)名義簽發,因此國王(女王)本人需要護照。

護照國際旅遊中要用到,跨國國邊境時需要使用。但是有些時候,某些國家公民出境到另外一個國家時,於國國訂立了某些契約(如申根區和俄白聯盟國),可能無需出示護照,但可能會其他身份證明文件來證明身份,如駕駛執照,個人身份證,護照上簽證。

某些國家,例如實行或實行計劃經濟國家,監控人口流動或管控人民遷徙,要求人民國內旅行或遷徙時,申請並持有國內護照。例如蘇聯。

於英國殖民地國籍法複雜,大不列顛屬地之間,或英國各屬地之間旅行,需要護照。

1963年沙巴和砂拉越新加坡和馬來亞參組馬來西亞聯邦時,各方事前決議,沙巴和砂拉越兩邦可保有獨立邊境管制。馬來亞人民進入沙巴或砂拉,以及兩邦之間旅行,需檢查護照,但沙巴、砂拉越人民進入馬來亞時則需檢查護照。

2006年後,馬來西亞政府廢除這項規定,西馬人只需出示身份證可進入東馬。

中國大陸居民前往香港或澳門,需要往來港澳通行證(俗稱雙程證)或者前往港澳通行證(俗稱單程證,前往港澳地區定居使用);定居外國中國大陸居民而來港澳通行證者,需要中國駐外領事機構申請進入許可;中國大陸居民經港澳過境其他國家者,可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港澳逗留時間各超過7天。

嗯,然後那個兵役”適應期”概念Tony想得概念較接近,關鍵於是否符合”僑居條件”;單單有”無户籍國民”身分是不足以有這樣適應期,符合僑居國外條件才行。不過那僑居條件算有點嚴格。

對,他法律寫法確實架構上讓人無法一目瞭然,這是什麼我去信並回函附上,因為這樣整理敍述,是希望大家看了這樣總結後肯定理解。《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第三條第二款提到:「無户籍國民具僑民身分役齡男子,返回國內初設户籍登記翌日起,屆一年時,依法辦理徵兵處理。」此條第一句就是指要「無户籍國民+具有僑民身分」,後面「返回國內初設户籍…屆一年…」「歸國」意思。至於何謂「歸國僑民」,同法第七條則定義:「歸國僑民身分,申請人取得僑務主管機關核發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或持有僑居身分加簽之護照者認定。」所以你情況要取得緩衝期資格要得到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或者僑簽。而要申請到那兩者條件我「入籍後兵役問題詳説」那一節(註3)詳説,基本上是你貼內容。

幫忙加註個後開户可以不用帶護照了!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發文字號:金管銀法字第10400077630號附件:存款帳户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交易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稱臨櫃受理開立存款帳户(DBU)應實施雙重身分證明文件之種類釋疑如下:一、 個人户部分:(一) 持國民身分證者,應徵提其他具辨識力身分證明文件,如健保卡、護照、駕照或學生證。(二) 持內政部移民署核發居留證者,應前款徵提其他具辨識力身分證明文件。(三) 持有居留證之外國自然人及無户籍國民,應徵提合法入境簽證(或戳記)(外國)護照,或僑務委員會核發華僑身分證明書,及中華民國統一證號基資表。(四) 持有居留證大陸地區人民應徵提內政部移民署核發入出境許可證、中華民國統一證號基資表,及其他具辨識力身分證明文件。二、 非個人户部分:(一) 取得我國登記機關證明文件者應徵提登記機證明文件,及董事會議紀錄、公司章程或財務報表證明文件。(二) 取得我國登記機關證明文件之外國(含大陸地區)法人應徵提以下文件:1. 法人登記證明文件。2. 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3. 法人出具在台代表人或代理人授權書。4. 各地區税捐稽徵機關核發扣繳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三) 另國內金融機構辦理其具有通匯關係之外國金融機構開設新台幣帳户,得以年報或年度財務報表代替前述法人、負責人證明文件。三、 本令自即日起生效;本會九十三年八月四日金管銀(一)字第○九三八○一一三八五號令自即日起廢止。

之前碰到電信業者時,他們營業規章是那邊護照來護照去,那時索性寫信NCC,説人家金管會你們進,是Trekker緣故XD

謝謝您詳細心得經驗和整理Q_____Q!!!!!!沒想到能這個時候搜尋到您這篇,因為我目前碰到關於這類問題orz於我父母和我這段()長達20幾年逾期停留(父母幫我申請護照,來台停留申請居留證…..),雖母親女性角度請求小學、國中、高中讓我在台灣完成基本教育,但目前我不知該如何處理,是著手開始辦理我身分相關(我父母結婚…..),總而言讀完進這篇後,大致上有了些雛貌,只是該如何公家機關詢問,因為我擔憂遣返orz……….

您情況。父親或母親有台灣國籍?因為您提到”逾期停留”部分,能夠這樣狀態持續,並且完成學業,有點不可思議。曉得當初是如何入境?如果確實是逾期停留狀況,處理不行,久長之計。如果是逾期停留,造成”製出國”(遣返),主要規定於《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6條,無户籍國民部分情況對應這條(參考同法第15條);而且注意第18條,如果因為這樣而遣返過,會有一到三年禁止入國期(同法第7條針無户籍國民規定18條項目)。至於”製出國”,規定上要求要事人陳述機會(36條)。因為知道您狀況只能這樣提供點參考,如果公開留言,私信。希望幫助。

銀行要求是有居留證,而無户籍國民有居留證。外國人尚且可以其在台居留證辦理貸款,無户籍國民沒有道理。只是審核條件影響,非我所知了,顯然各銀行有關。

台灣銀行機車。會視外國人辦理,利率過。(銀行有關問我,我和各家銀行和金管會和中央銀行吵4年了)

感謝Photo Trekker補充XD我覺得台灣銀行機車,規定往往不夠瞭解當外國人處理,他們吵時;討厭是,有些情況沒有明確規範,任銀行擺出我這樣姿態……

你好,這個整理造福許多有身分人想請問:您當時到日本申請護照時,是當地住宿等待護照核發嗎?要住2-3周感覺是小花費…另請問所謂個人工作許可可期限限制嗎申請時不用找到工作(比如説有公司聘書)而是持有該工作許可可各公司工作嗎?謝謝您,是功德!

謝謝。當時去辦時候確實是住當地等待。我那時很久很久沒有出國了,所以順便一個旅行。我那次經驗抓個10天應該保險了,倒是不用到兩三個禮拜。如果不想待太久當地話確實這時間是;而如果算起來覺得搭兩趟飛機花費上划算話,可以考慮乾脆辦有晶片。個人工作證:1. 沒有期限限制,只要有身分居留證不用辦。2. 申請時不用找到工作,而是讓你像有户籍人那樣,拿著有”工作權”證明,然後找工作3. 事工作沒有限制,像外國人只能事什麼專門性工作(就業服務法第46條)

謝謝你補充。文章有用,我開心。祝你接下來過程順利而!

對。精確來説,是拿AF353才有自己可以直接去申請「個人工作證」優待。我原文裡有提到,其《就業服務法》第79條以及第51條,其中51條是説「獲準其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户籍直系血親生活者」(拿AF353)有優待,可以受一些當外國人(第79條)時所具有限制。

大大的文章我有幫助,我本身36歲,雖然拿到了台灣依親居留證,因為台資公司派駐大陸上班,未符合居住天數不能申請,原本打算今年回台找工作,居住滿一年後申請身分證結婚(老婆是台灣人),發現因為申報過所得税,上週公司通知我因為以前申報是居住者名義報税.今年公司知道我不符合居住者條件,所以我税收18%!!而且我去年在台賣了房子,這屬於其他收入所以要繳20%税!!!!我想如果我要回台灣拿身分證這些前帳清了,加上沒有國人抵扣福利,拿身分證要多花幾百萬我們台灣萬萬税.我心中不僅有股淡淡的憂傷….現在回台灣,怕一回去查.唉…説多了是淚… 我去哭會….

剛才户政事務所人員告知, 沒有身分證大不發台胞證.

一會大大您好:請問如何得知自己出生證明是簡式是呢?您出生後回台灣30年…如果辦事處接受驗證short form整個流程會繁複度大增!擔心自己手上是short form,然後辦事處願接受…另外依親申請台灣地區居留證若來依親對象不在了仍可以繼續居留嗎? 那個時候可以申請入籍嗎?是説依親事由消失了所以無法呢?知道您有沒有思考過這個問題感謝您文章分享讓我們獲益多(看了上面大家回應,覺得心有慼慼焉)這些繁複事情困擾許久感受到壓力…幸好有您文章,讓我們能有參考題外話請問您後近期會有入户籍打算嗎是打算無户籍國民方式呢?謝謝您祝福身體+一切順利!

您好,1. 簡式出生證明上會有abstract字樣,父母親名字應該是有所縮寫、且沒有其出生年月日(我拿到是這樣,但abstract字樣應是重點,分辨)如果你出生地所轄館處接受short form,確實麻煩很多,地去重申請一張long form出來順便去那裡台灣館處辦這些事可能免不了;美國人那邊可能會拖一點,台灣部分其實辦起來應該還算。2. 將來依親對象不在了,那於所用居留理由消滅,AF353不能拿,得拿AF384事由,「居住台灣地區設有户籍國民國外出生子女,年齡二十歲以上」;但工作證方面優待沒了。是你可以申請入籍,不然權利會發生倒退。3. 至於題外話,話入籍,但即使想要,移民監那麼坐呢,而兵役問題會是考量。

謝謝您!可以請問一下您簡式上abstract字樣是寫哪裡嗎?我沒有父母出生年月日,只有當時年齡XD另外請問簡式名字是縮寫是指?我父母姓名欄是有分成first,middlelast name請問一會大大的是嗎?

Certified abstract of birth。但short form各地樣子統一,見得是這樣寫。如果父母全名寫出來,有他們當時年齡,你這樣聽起來感覺滿像long form版。可以參考歐巴馬long form哈:http://ichef-1.bbci.co.uk/news/660/media/images/52387000/gif/_52387970_sg9ybqnu.gif如果連出生醫院有了,那應該無誤了。

謝謝大大!照那樣看來,我應該是long form(吧)XD不過發生了一件更糟困境我當年出生證明上父親英文姓名和他後來申請台灣護照上英文姓名是拼音相似但拼字…導致我目前光是在請駐外辦事處驗證出生證明卡關了…要到出生地,修正出生證明上父親姓名是件工程接近完成吧要請外交部加註英文別名,他們有規定上困難(電詢表示是護照持有人,即我父親文件,如他畢業證書、他出生證明上面有那個想加名字,才可以加註)哭哭了QQ哀莫大於心死這樣令人身心俱疲過程何時能有個結果

唉,這種事這樣,要一堆步驟事總是中間會有些莫名卡關環節;我自己當初是,而你看前面有一位留言是,他是父母生日填錯,後來他館處因為可以驗證short form,他搞了張short form去,繞過那出錯生日,是一絕XD加油啦,這種事這樣,會沒有結果啦;你應該總能提出父親其他文件資證明吧,外館人多溝,外館人會變通。而且”驗證”應該是會有問題吧,驗證出生證明看內容啊!應該是他要拿你出生證明你父母親護照你台灣護照時候會出包吧,説話,你上次説你30歲,意思是民國69年次後,那依母親可以你國籍啦,問題啦,會多些麻煩,加油XD

1. 驗證是證明那張出生證明是,台灣駐外館處驗證過出生證明才有效力拿到其他台灣館處(包括在台灣移民署)使用。所以他那一張,他看是,會驗證了。2. 變更地址是要拿居留證去移民署申請變更。這種居留證外僑居留證用法一樣,連樣子像。

一會大大您好:仔細拜讀了幾次您文章,發現法規中有一些應注意小細節雖然AF353是規定有「直系血親、配偶、兄弟姊妹或配偶父母現在在台灣地區設有户籍」即要直系血親,兄弟姊妹或配偶母親可以但服法上得不受眾多限制第一、三、四項裡面其中第三項要求是依親對象為直系血親因此若是打算等待入户籍期間申請個人工作證當時申請居留時依親對象是直系血親才可以(兄弟姊妹應該不算直系? 另外如果依親對象是有户籍配偶個人工作證需要了)感覺是個小小細節不過我確定我這部分法規解讀確XD另外持個人工作證求職人可能少數知道會會有公司這方面熟悉而產生謀職上一些不便…是説其算可以知道大大有這方面經驗嗎?感謝大大相關流程法規整理而!

1.「直系血親、配偶、兄弟姊妹或配偶父母現在在台灣地區設有户籍」這條規定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但AF353這個身分指直系血親,兄弟姊妹或配偶父母那種是AF354,如果是有户籍人結婚分成AF351AF352。這有點細,但你若注意,我行文地方其實有注意,只是仔細強調(怕大家眼花):我那時是寫「譬如有直系血親在台設有户籍,其代碼AF353」,直接就業服務法第51條接上。2.依親對象若是有户籍配偶部分,確實個人工作證免了,但這適用無户籍國民,適用以外國護照申請ARC狀況。這點我之前並沒有注意到,你提醒,今天另寫一補充節於原文中,大家參考。3.拿個人工作證,確實,但什麼不便,僱主看到不用幫你申請你有了,開心。4.居留證三年展延,應該是不用同時跟著重跑工作證展延,只要事由沒變話。當時問勞動力發展署人是如此表示,工作證上面沒有寫效期。説話,勞動力發展署人樣子有點散散……

駐外館處申請護(會)一併辦。如我內文:「我當時大阪申請護照是紙本,所以禮拜一申請,隔一個禮拜禮拜一好了,臨人字入國許可貼好了。」護照要有加簽臨人字入國許可才能入境台灣。

哈囉Paul,來分享一些想法關於入籍後是否衝期討論我看了你役政署信,發現不是我想那樣。請Paul幫忙看看。引用信內容**2.關於您來信所詢,無户籍國民入籍後徵兵處理問題。,原有户籍國民包括現設有户籍者、依台灣地區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户籍法規定在台設有户籍者;無户籍國民則係指依國籍法規定渠具有我國國籍,但在台設有户籍者。而役男持有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或持有僑居身分加簽我國護照者,始得適用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相關規定。倘無户籍國民於役齡期間在台設籍,36歲年12月31日除役前,兵役法第32條規定,應渠户籍所在地進行徵兵處理,並不因其役齡前於國內居留而有所差異。前揭歸國僑民服役辦法及徵兵規則規定,現行法規賦予歸化我國國籍者、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來台之役男,渠初設户籍登記翌日起,於屆1年後,應辦理徵兵處理緩衝期。**雖然他説要有僑居身分適用於歸國僑民那個辦法,但後來的説中,他有聲明現行法規賦予對象,緩衝期對象是誰,而其中並包括無户籍國民。因此到這邊我好像發現,,無户籍國民並用緩衝期,説,緩衝期法規認定上,無户籍國民義務好像會等同於本國人義務。所以只要是無户籍國民選擇入籍了,並且是役男,不管你有沒有僑民身分,馬上會啟動徵兵程序,就算是剛下飛機第一次踏上這片土地,隔天入伍去早上七點跑三千。我確定這樣合不合理,因為外國人如果選擇入籍可以緩衝期法規而受惠緩衝一年徵兵,沒想到居留國外中華民國國民,會不能享有這個緩衝期。我這次看他解釋,目前法規是無户籍國民本國人看,因為無户籍國民是有外國人多享有一點點權力,因此相應要給出義務,但這些權力並不足以讓無户籍國民付出如此沒有緩衝期義務(或代價)。而且許多其他法律上,無户籍國民是外國人辦理,如所得税法,健保法,不知為這一點緩衝期上不如外國人。因為我認為若是無户籍國民居留於國外,回來台灣會適應氣候食物眾多環境變因,要他馬上去兵是有點危險性。若是因為適應而造成身體上負荷,可能會造成第二個洪仲秋,並且若因此而生病要治療是造成國家整體國力資源浪費,納税人人力金錢浪費,得失。不過我這次仔細讀了你兵役科回信結果,覺得好像無户籍國民若選擇入籍,並且年齡是役男,不管是否是居住於國外,是否具有僑民身分,好像申請入籍後,會進入徵兵程序,是衝期了? (這裡討論包括僑民加簽人。)

延伸閱讀…

護照和綠卡,你分清了嗎?

有該國護照就一定是該國國籍嗎?

那個承辦人回信我覺得是文字寫得夠,讓人有所誤會。他所謂「現行法規賦予」,應該是補充前面「役男持有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或持有僑居身分加簽我國護照者,始得適用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相關規定。」不然他列舉1. 歸化我國國籍者(《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第2條);2. 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來台之役男(《徵兵規則》第39條),怎麼漏去《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第3條,我文中有引用過:原有户籍國民具僑民身分役齡男子,返回國內翌日起,屆一年時,依法辦理徵兵處理。無户籍國民具僑民身分役齡男子,返回國內初設户籍登記翌日起,屆一年時,依法辦理徵兵處理。這一條具有僑民身分有户籍國民或者無户籍國民,徵兵處理衝期──其中有户籍國民沒有「初設户籍」問題,其適用同法第4條關於「屆一年」計算有返回國境開始算看是譬如住一年還是怎樣,而無户籍國民話,即使在台灣居住,但沒有《移民法》第10條申請核准定後《户籍法》第15條辦理「初設户籍」登記,沒有這樣話,沒有啟動在台居住「屆一年」計算(注意到一個是「返回國內翌日起」、另一個是「返回國內初設户籍登記翌日起」)。至於他這句話「倘無户籍國民於役齡期間在台設籍,36歲年12月31日除役前,兵役法第32條規定,應渠户籍所在地進行徵兵處理,並不因其役齡前於國內居留而有所差異。」是指沒有僑民身分無户籍國民。他應該是回應我那時信中提到問,無户籍國民如果設籍了要抓去兵,這個徵兵處理所用法是《兵役法》第32條是第36條,因為第36條有提到「役齡前移居國外返國定居者」要「補行徵兵處理」,他這裡回應那條「役齡前移居國外返國定居者」是指有户籍國民那種要兵年紀之前先出國,後來兵役年齡回台灣,那樣才算。搭配徵引相關法條,其實讀來應該可以理解;去年收到信時候,有打電話過去討論確認意思,然後寫文章;忘了那時有沒有他回信文字問題多問一下,這幾天端午後可以問一次無妨,但我想我原文那樣解釋應該是沒錯(不然《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第3條要如何解釋呢?)。

補充一點,1. 歸化我國國籍者、2. 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居民,這兩類人是可能「持有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或持有僑居身分加簽我國護照」,因為《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3條:本條例適用對象,僑居國外國民。但具有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身分或持有大陸地區發護照者,適用。所以第1人他歸化之前不是「國民」、第2人明文排除。於是「役男持有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或持有僑居身分加簽我國護照者,始得適用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相關規定。」這句話,指具有僑民身分有户籍國民或者無户籍國民,他們可能持有華僑身分證明然後「始得適用」那《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

喔有一點,你提到「是否具有僑民身分」寫到「這裡討論包括僑民加簽人」。僑民身分、僑居身分,持有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有僑居(僑民)加簽護照,是一件事。因為像我原文中有強調,「僑民身分」是需要認定,然後:歸國僑民身分,申請人取得僑務主管機關核發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或持有僑居身分加簽之護照者認定。(《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第7條)

哈囉Tony,隔了一個晚上,我突然想,查了一點資料確認,整理一次寫這裡,這次這樣順了:承辦人寫到「現行法規賦予歸化我國國籍者、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來台之役男,渠初設户籍登記翌日起,於屆1年後,應辦理徵兵處理緩衝期」這句話意思是,這1. 歸化我國國籍者、2. 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來台之役男,他們在台設籍,不論其居住狀況,在台設籍翌日起算滿一年後,會進入徵兵處理。他「賦予」應該是説,這兩類人只有這種「硬性適應期」,算死設籍後一年,如此而已。來説,有户籍或無户籍國民,如果具有僑民身分,其「適應期」可以説是「軟性」,是要看其在台居住狀況,是否有國內居住1年或(如果是73年次以前)居住逾4個月達3次以上、(74年次後話)或有2年每年累積居住逾183日。這樣居住時間計算法是1. 歸化我國國籍者、2. 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來台之役男沒有,他們設了户籍單純計算滿一年到進入徵兵處理。所以具僑民身分有户籍或無户籍國民是優待。而這類人稱為「歸國僑民」,其僑民資格認定我引用過「歸國僑民身分,申請人取得僑務主管機關核發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或持有僑居身分加簽之護照者認定。」其中要取得這樣證明書或護照加簽參考是《華僑身分證明條例》,但此條例第3條説「本條例適用對象,僑居國外國民。但具有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身分或持有大陸地區發護照者,適用。」然而關於香港、澳門役男,《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第5條第2項説,如果他們符合譬如於民國86年7月1日前香港地區僑民身分返台設籍、並取得有香港居留資格者,這樣人適用「歸國僑民」規定,歸國僑民就是指具僑民身分有户籍或無户籍國民,意即返國設籍港澳役男有居住屆一年優待計算法。但大陸地區或歸化國籍役男沒有這樣可能類歸國僑民條件,只有硬性一年適應期。這説完後能理解什麼一些其他地方,是分作兩堆人來寫(軟性硬性適應期),譬如有一份「海外留學生及僑民服兵役宣導資料」中Q&A有一題問到:問:具有僑民身分役男在台居住1年或歸化國籍(大陸、香港、澳門來台)役男在台設籍1年者,是否可以直接檢附有關證明,辦理出境?答:具有僑民身分役男在台居住1年或歸化國籍(大陸、香港、澳門來台)役男在台設籍1年者,沒有達到法定徵處條件,所以可以直接持中華民國護照、僑民身分證明文件或設籍一年户籍謄本,移民署辦理出境。以上這些我晚點補入我文章之中,算謝謝你疑問,這樣都更釐清了。

嘿 Paul,謝謝你仔細地回復,我得花點時間仔細思考一下。確實有第三條存在,我記得我當初是看到這條。晚點你討論。 🙂

哈囉Paul,最近去了一趟移民署,他們説這個狀況若是”入籍”會馬上徵兵,並沒有一年緩衝期耶。他是提到説只有幾種人才適用緩衝期。我有問到什麼我們不算是歸化我國國籍那類人,他們回答説我本來有國籍人,只是沒有入籍。是有道理。不過,第三條條文確實寫得明白此權力是所有無户籍國民,所以還是。我後來並沒有細問下去。而且我之前列出理由,我是覺得居住國外回來無户籍國民應該是可以有這個緩衝期,才是合情合理考量。知道是否有甚麼管道可以陳請建議? 民意代表? 或者是委員 時代力量? 或是到法院陳請請法官解釋? 知道有沒有人這方面有經驗?

哈囉Tony,我想有一個部分你可能誤會了,”第三條條文確實寫得明白此權力是所有無户籍國民”──並不是”所有”,而是”無户籍國民具僑民身分役齡男子”,無户籍國民要加上(“且”)”具僑民身分”這個條件,才有入籍後居住滿一年徵兵衝期待遇。”具僑民身分”這個身分指是護照上有僑民加簽、或者申請有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如果沒有僑民身分證明,沒有去申請(或不符合申請資格),無户籍國民入籍是會啟動徵兵程序無誤。

哈,對,我好像問錯問題了,腦袋了 XD~ ,若有機會我去問問,若是有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無户籍台灣國民,是否可以適用緩衝期,這個問題。 感謝~

國外辦事處可以直接辦居留,相關作業你貼這幾段話;他是會你入國許可證,只是不是臨人字入國許可,而是”入國許可”,這樣配上護照讓你可以進台灣。在台灣可以換發新護照,辦晶片版護照效期可以換成十年喔。拿了居留證後,因為現在居留證是IC版,所以包含臨人字號入國許可居留證裡,所以護照上不用再有臨人字許可貼其上,而是要你後出入國用護照+居留證方式進出。這點我加入今天更新版文章,強調一下了。

Hey~~感謝你解説,我室友問我怎麼跪著電腦:)))是道完感謝我和你狀況,只是我大學沒畢業,最近想未來工作問題,看了AF353和AF384差別,我想請問你,如果是AF353找工作還是會受到居留地址限制,你有考慮過要拋棄台灣籍,然後辦居留嗎?如果是拋棄國籍+辦永居 vs 辦TW護照+居留證,權利和義務有何?這是我兩個選擇…

Hello~關於你問題,我會覺得是選”辦TW護照+居留證”。原因是,第一,居留辦,你如果參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5條,你會看到他條件要住五年(或十年),每年住多少日,然後申請時要二十歲以上,而且如果是以就學原因居留時間不算數(而且條件達成兩年內得提出申請),然後有財力限制另寫施行細則第15條,問題很多。,有户籍國民權利是,從”外國人”身分想”歸化”成有户籍台灣人得要求放棄外國國籍,從”無户籍國民”晉升成有户籍國民只要待一點(一年、後修了法可以不用這樣移民監)行,影響外國國籍,從效益有手續繁簡程度來説我覺得是”辦TW護照+居留證”。後你説”居留地址限制”指是居留地址必需於依親父或母一方户籍地址這一點嗎?這一點我看過明文規定,有點像實務常態做法,如果這個問題擾你我想應該是有空間可以折衝。我文章有用,如果有不想寫留言區問題,私訊亦可,祝你順利!

hey~~謝謝你回復,我會選擇”辦TW護照+居留證”,另外想請問如果在台灣出生,是否一樣需要駐外管處何發護照入境才能辦居留證?還是可以在台灣辦護照直接辦居留證?Thx^^

嗯…理論上在台灣出生應該直接會是有户籍國民才是,在台灣出生那時去户政機關辦過「出生」登記。所以我猜測莫非你父親或者母親具有雙重國籍,當初在台灣出生時辦了外國護照而沒有設台灣户籍?如果是這種情況有前例。這個例子促成《户籍法》104年修正,當初修正説中有這麼一段:「另有事人於國內出生辦理出生登記即以外國國籍身分出境僑居國外,嗣後持我國護照入境,係屬無户籍國民,應依第一款規定經核准定居後,申請初設户籍,併予敍。」其中第一款指是《户籍法》第15條第一款。説,這樣情況事人是無户籍國民沒錯,而如果事人要設户籍請走無户籍國民路線,:出境拿到台灣護照,台灣護照入境,辦理無户籍國民居留。後如果想入籍,依現行法要住滿時間,條件滿足後,移民署申請定居,核准後到户政機關辦理「初設户籍」登記。而倘若出生台灣出境過(且12歲以上),而想入籍,則可以直接《户籍法》第15條第四款辦理,經無户籍國民程序(直接入籍)。如果只想無户籍國民而不想入籍,沒有問題,《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條第五款定義無户籍國民「指在台灣地區設有户籍僑居國外國民及取得…我國國籍在台灣地區設有户籍國民。」而父或母是雙重國籍小孩在台灣出生沒有辦出生登記取得外國國籍當事人本來。

這個問題,這釐:移民署申請居留證時,AF353代碼意思是「有直系血親在台灣地區設有户籍者」。勞動力發展署申請個人工作證時候,法律文字是「獲準其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户籍直系血親生活者」。兩者確實是有那麼點。,申請工作證時,他要審核你這個你依(在台設有户籍)直系血親是否有「生活」。我想因此其實務作法會去看你居留地址是否依親對象户籍地址,來推定你們是否生活。然而,這樣認定法我認為頂多個實務上做法,因為依親對象自己居住地見得户籍地了,雖然《户籍法》精神希望「設籍地」、「實際居住地」能夠(其第16條規定「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實際上大家知道兩者往往見得(大法官釋字第542號説:「…居住事實…其認定,設籍僅係其一而已」),何況有人兩地、三地往返,只論户籍地實在不能説人家沒有生活(只是可以想像這樣他們作業會困擾;户籍地是行政機關依從刑式主義東西)。移民署居留證上居留地址,是指你現住地,所以如有變《入出國及移民法》有規定你去申請變更。而我知道勞動力發展署發下來個人工作證上沒有寫地址,只有在「居留廢止、撤銷、期獲延長、居留許可條件減失或中斷…」時。

我這幾天去移民署辦居留證,因為持台灣良民証打槍,承辦人員説八月有公文來,明確規定我要拿外國護照屬國無犯罪記錄,除非在台期間“完全沒有出國”,半天泡那理論,明明“僑居地或居住地”,傻眼…先告知一下,來會有人遇到類似問題。另外,寫信去署信箱陳情,靜待回復

發生這種事是糟糕了,難不成當年想出小學到大學畢業證書證明居住地確實在台灣承辦人搞走了?我會你這個提醒加到原文中,感謝你告知;你寫署信箱是,希望,期待你好消息(不然跑美國申請良民證累很多了)。以下是我意見:1. 即使所謂「僑居地」「僑居」他採華僑身分證明條例嚴格定義,而鬆解釋僑居寄居、住國外意思,出生國外會(即便可能)有住過,而説你外國護照國僑居地好了,那我們有個「或居住地」選項。2. 居住地居住應指居住事實而言,事實認定固然條件明白界定,但假設一地求學,求學期間寒暑假週一週五應住學校,一地學怎麼可能藴含一地居住?小學唸到大學在台灣,附上畢業證書證明,可以推定小學到大學在台灣居住,合理。3. 今天他要是「無犯罪紀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想看是你有沒有過犯罪紀錄、刑事案件。我國刑法14歲以下不罰,少年事件處理法是12歲以上才有。要有意義犯罪紀錄應該從此年紀看起,即使國外年齡可能,相信小學以前會有紀錄。4. 如果因為「居住」台灣期間有出過國不能台灣刑事紀錄,則「僑居地或居住地」規定意義?居住一地犯罪紀錄問,反追其短留處可能刑事案件,本末倒置。出境期間有犯罪可能固屬,倘若居住A地有刑事事件紀錄,反而跑去出生但待過B地申請「無犯罪」紀錄──如果這樣情形,何需「或居住地」這一個選項?純以外國護照認定,或者當明白事實可以推定居住地台灣,而因為居住期間有出境(問出境期間短長)不予採用台灣良民證,如此固然形式明確(因不涉及複雜事認定)且行事,但説穿了形式主義代替規範實質內容。,《台灣地區無户籍國民申請入國居留定居許可辦法》只是內政部發布行政命令,如果他們想要後行事請他們修改辦法,不要辦法改然後自己作業規範搞出辦法精神有所東西讓人覺得莫名。

Hi 謝謝你WIKI. 我是美國出生,今年34,2016台灣遷出的户籍地收到區公所徵兵催告,知道這樣拿美國護照進出是否還安全?我以前有拿外國護照回去沒事,不過應為今年有這份通知,怕境管局會查比,您看法如何呢?謝謝

看完囉,有幫助資訊,謝謝你寫出來大家分享!你於破完所有關卡XD

版主您好,我正在幫24歲兒子辦理回台居留,感謝您幫助,這篇發文釐清了我心中疑惑與⋯⋯目前尚有一個疑問希望您能我建議–舊金山辦事處現告訴我們可以有兩個選擇–一年期效傳統護照或是10年晶片護照,於等待護照時間,但是回到台灣無需換護照,並且可以省去文件認證繁複程序。我想確認是–是不是傳統護照進入台灣是要去申請換發晶片護照? 換發晶片護照後會會衍生設籍問題?説話我孩子對服兵役有情緒反應,我們擔心是他面臨當兵問題。等待你回覆,謝謝

晶片護照兵役無關,效用傳統護照,效期,不會因為拿晶片護照有兵役問題。因為傳統護照效期只有一年,所以得換發,晶片護照十年,是。如果美國等待時間困擾話,我會選擇晶片護照。

可以啊,到時候你如果有做圖我他放到文章裡補充大家看!你有FBI良民證經驗,是補充呢。

當初只是自己弄完後發現,那麼複雜事有類似這一篇很多人不知何下手、中間碰到困難會突破,而如果弄可以免去很多困擾、影響,於是趁我沒淡忘多細節時候整理了這篇。結有人看了有幫助,這點有些,開心。至於開團要經營,有點累,這個想法XD你可以整理到FBI良民證那邊,因為FBI環節是我這篇沒有。居留證的後可以你拿到後畫無妨,那邊我覺得算了,照我文章標題順序只是「去移民署申請居留證,然後(拿到如果是AF353)居留證可以去申請個人工作證」,差不多end了XDD

目前使用. 因為一些私事所以卡住,預計下個禮拜會提出申請. 理論上該使用上會有什麼問題喔~ 什麼會想問使用上順順利呢?

報告Kevin大大,因為小弟我是最近要提出申請啊,格式您一模,讓我們一起加油吧

今天終於拿到盼望已久居留證!!!(2016/10/28)禮拜一提出申請(2016/10/17)他們説工作天7天~ 包含當日. 但是時間算起來好像是多了一天!?無論如何, 到目前止照Tony&Paul方法做順利! 只要自己能抓一下時間 該沒有什麼問題!!!

Lauren大大,小弟我經驗是差不多三個月,不過是提早申請會一些,有六個月效期

延伸閱讀…

護照-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無户籍國民在台居留或定居的實務經驗及相關法律整理

Albert 謝謝你~ 不過我後來有去問了移民署,臨人字基本上可以再延一次三個月,所以總共有六個月停留時間。不知你六個月效期指是這個嘛?

Lauren大大您好,下您提到是無犯罪紀錄效期, 自核發日起六個月內

Paul大大您好,小弟我最近急需申請無户籍國民入籍手續,不知可否您聯繫諮詢

Paul大大您好,小弟我看到您文章中所提,如果台灣地區居留證事由是AF351或是AF352(配偶為在台設有户籍之國民),這樣子不能享有申請工作證處。而是要藉由AF353申請個仁工作許可這樣會?

下可以您交換手機號碼諮詢嗎,很

關於居留事由,若是AF351,AF352不能享有申請工作處嗎? 要使用AF353申請個人工作許可來達成?

你好,他《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文字讀起來確實是這樣情況沒錯,但是這樣是沒有道理,因為他母法(《就業服務法》)規範目的來看做這樣限制我覺得説(移民署人想法我),但這種事,法律文字還是要看主管機關(這邊是勞動力發展署)認定,講,主管機關説得算啦;建議你可以勞動力發展署詢問爭取看看,因為我之前電話過去答覆是我文中所寫那樣。若有需要私訊話,可以我個人簡介中信箱聯繫。

[A. 旅遊及搭飛機]現在改需要壓指紋,不用寫入國申請書了。

加入補充,感謝Trekker新資訊!

信用卡部分,目前和20~30家吵過架。華南目前讓我免保證人、國泰世華免保證人、兆豐免保證人、…努力和幾間銀行繼續爭執。

To Lauren Meng當初我是參考他們寫以及FBI時間有算了時間. 避免你現在可能發生情況發生.以下是我流程05/30 在台灣壓印指紋06/30±3天 FBIsummary request 送件 (實際送件時間我找不到資料, 但是有可能是這天. 大不了05/30~06/30這段時間送件; 如果是06/30那等待天數是82天=11.7週 ; 若是06/01是111天=15.8週)09/05 早上日本辦護照09/08 下午通知我可以取件. 但是我是09/12取件09/20±1天 收到FBI summary request.09/21 寄出TECRO驗證09/27 收到驗證 並翻譯成中文到法院驗證

謝謝Kevin分享!但移民署説拿臨人字進來三個月前,可再延一次三個月喔。

辦身分證時候,讀到你blog是救星!!我男朋友Joe 有發一個email 你,如果你有空,麻煩你抽空回覆一下,感激盡。

請問如果AF353身份取得居留資格去申請工作許可,事工種上有限制嗎?

今日去申辦,還是可以使用台灣良民證,要附加全部畢業證書

感謝告知! 前面Flaminio大大後來不知辦得如何了總,你聽起來辦得問題囉

你好,請問如果我持有澳門特區護照並持有中華民國無户籍護照以及申請了臨人字入出國許可,過往幾次到台灣中華民國無户籍護照入境,如果我來打算到台灣讀大學,我應該澳門特區護照是中華民國無户籍護照去申請呢? 到時希望半工半讀

如果你父親或母親在台灣設有户籍話,無户籍國民身分(AF353)可以有受限工作權(《就業服務法》第51條),而如果父母沒有在台設有户籍話中華民國身分對工作權什麼幫助了。你若來台學,申請時候《香港澳門居民來台學辦法》,那《就業服務法》第50條你有留學生享有工讀機會,工作類型設限,但是「工作時間寒暑假外,每星期二十時」,你是該條文稱「讀於公立或立案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華裔學生」,申請工作證參考《僱主聘僱外國可及管理辦法》第32-35條。

我過去一兩年是無户籍護照加簽臨人字入出國許可入境台灣,但來如果我到台灣入讀大學,澳門人身分持澳門特區護照入境台灣會會拒絕入境呢?

想請問一下大大~我狀況是 1.36歲除役 (今年)2.有美國護照待在台灣, 每3個月出境3.17歲到美國, 護照有蓋履行兵役想問問這樣狀況 ,如何能拿到台灣身分證?如能回覆, 萬分感謝anthony

恩,你情況我文章中介紹方法應該可以了。,出境,你台灣護照入境台灣(但某個駐外館申請”臨人字入國許可”不然進不來),進來後辦理無户籍國民台灣居留證,如果父親或母親有設籍在台灣可以申請AF353、不然AF384,前者要工作可以申請個人工作證、後者不行要僱主幫忙申請,但你撐一年,一年出境(居留證核發日期起算),一年過可以申請身分證了。如果一整年出境,有「居留滿二年且每年居住二百七十日以上,或居留滿五年且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條件可以。這整個過程裡麻煩是申請居留證時候你應該要開美國FBI良民證,良民證記得要美國台灣駐外館處驗證過(有聽説只能在華府館處驗證)。美國良民證部分我沒有親身經驗,能提供資訊,其他部分我文章中應該寫得算詳細,你可以參考看看。祝順利。

@@”以前有過户籍話應該有身分證了吧?你有設過户籍?有話14歲時沒有拿到身分證?有過户籍人基本上是會退回無户籍狀態,除非放棄國籍。

我身份你,我拿到AF353居留證,工作證有了,所以即便是便利商店或是麥當勞我可以去打工,因為我受第46條第一項和第三項限制。

是,關鍵那句受第46條第一項和第三項限制。

Dear Paul:感謝您文章,提供資訊十分詳盡!我今年二十五研究所畢業,本身是芝加哥出生,目前身份無户籍國民(入籍),領取居留證是AF353考慮會在台灣居住、工作,關於税制上台灣繳税Paul寫得十分!但有一點有所疑慮,想請問關於美國旅外國民怎麼收税?會會需要繳兩份?因為去年美國好像提出了FATCA條款,是不是讓以往税收方式改變了呢?感謝~

你好,看了你文章很久很久,對役男那段還是,眼睛和腦子花了@@如果是1983年11月奧地利出生台奧混血(奧地利公民身份,父親奧地利公民、母親是在台設有户籍台灣國民),本身具奧地利、台灣雙國籍,3-16歲在台灣,入台灣户籍(現在台灣護照上沒有身分證字號),16歲後居奧地利(照理説僑民身分),現在滿33歲了,要回台灣工作,是不是辦理無户籍國民台灣地區居留證+AF353依親申請個人工作許可,到2020年1月(37歲當年)之前不要入户籍,可以台灣國民工作而且因為沒户籍會抓去兵呢?之前問役政署是説只要沒户籍沒辦法寄兵徵兵,但我想想感覺怪怪的。最近台灣護照過期了,要到駐奧台北經濟辦事處換發,知道要不要加僑民(僑居?)加簽,是説只要我符合僑民身分,申請護照時會我蓋一個僑民?如果不要抓去兵,能在台灣工作方法是什麼呢?(奧地利兵,是不想一次…)因為資料,看了很,可以請大大幫忙解惑嗎?感激盡啊!

讓您眼花抱歉了XD但兵役、僑居相關問題確實是這段裡最複雜,但你問題:1. 如果您母親現在在台設有户籍,你可以去辦AF353無户籍國民台灣地區居留證,申請個人工作許可,”可以台灣國民工作而且因為沒户籍會抓去兵”。役政署説法我文中所提到兵役法第32條,徵兵程序第一步要”户籍地行”,連户籍沒有設,第一步不會啟動,會有兵役問題。2. 如果想要僑簽,要另外申請,前面説”AF353+個人工作證”方法可以”不要抓去兵,能在台灣工作”。僑居加簽意義於你有了後,如果入籍,那你(有户籍狀態)每一年如果在台灣可以待得夠會徵兵。以上希望有解答到。

請問如果要用AF353依親方式申請居留證,有要帶父母雙方護照嗎? 只有母親是台灣人目前居住在台灣,父親目前居住在外國,想説護照帶來台灣要再寄回去麻煩,而且之前首次辦護照需要有出生證明和結婚證明瞭,什麼需要有父親護照呢? 感謝

下面Kevin解答得錯,原則上你帶母親(依親對象)可以,因為他是寫”台灣地區親屬國民身分證或户口名簿、影本(驗、收影本)及資證明親屬關係文件。”有媽媽護照,有出生證明應該就行了。(但記得來之前聯絡一下他們,因為這種行政作業細節並沒有法律寫得complete,需要一點溝通才曉得)

我個人是帶母親護照而已, 因為父母離異. 基本上該是説 帶妳”依親對象”護照. 能有他們好辦. 如果帶非妳影本有做”影本與相符證明” 不然影本是沒效益. 這是我認知, 若請Paul指正!

是,感謝Kevin解答!(最近剛好比,改天來貼我們做圖XD)

小弟我補充一下,上次香港辦理臨人字入國許可時,如果有大大有持有外僑居留證,他們可能會開口説要註銷外僑居留證,但是可以要求填寫一張知悉此狀況單子,回國後於移民署辦理時等到台灣地區居留證領取後繳回可

因為時間有點來不及,想國外直接做外僑加簽和申請居留證,結果駐外館老公務員整個擺爛叫我回國內辦:(是國外健檢驗證有點麻煩,但僑居那個一點麻煩啊,不過是感謝大家幫忙

你好,如這個修正草案通過,則「國外出生,持我國護照入國,出生時其父或母為居住台灣地區設有户籍國民」可以直接申請定居。我情況是,我是香港人,64年次,母親是有户籍台灣人,我因有華僑身份証,所以我有申請到無户籍國民護照,如果草案通過,我是否可以直接申請定居?謝謝!

母親是有户籍台灣人話,我想到時應該可以。但我説原因有兩個:1. 草案沒過2. 兩岸關係,所以台灣法律中所稱”國外”有時有點(涉及大陸、香港時)。另外,我,您情況有點。如果您後有意申請定居,我會建議其等待不知何時通過法案,不如現在規定裡(《入出國及移民法》第9條),「居住台灣地區設有户籍國民國外出生子女,年齡二十歲以上」可以申請「居留」了。但他這條前一句話是「台灣地區無户籍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在台灣地區居留」,所以前提應該要是先身無户籍國民才有接著居留條件問題。那若《國籍法》來説,要是69年次後才能依母親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而您狀況,國籍取得部分我聽起來應該是九七前申請華僑證明方式獲得。(九七前香港當時中華民國政府界定為「僑區」)與情況有些差異,但應該不致影響。總之,申請「台灣地區居留證」看看是否順利吧。

補充一下保險相關:如果沒工作,無户籍國民需要居住6個月且6個月內準出境1次30天之內,這樣才能夠有全民健保。如果有配偶可配偶辦全民健保。如果有加入工會,可公會規定加保。(應該是考個保險證照加入保險公會)

你好,想請教一下,我現在是屬於無户籍國民AF353之身分,最近想申請房仲之工作,但對方告知我身分外國人,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包括房仲業)需要支付每月47971薪資,但他們無法支付這樣薪資所以不能給予我機會面試,我想請問無户籍國民包括這樣範疇內嗎?謝謝。

感謝您回答,抱歉打擾您了

謝謝你補充,補充得這樣詳細(然後有許多條註釋XD)btw,我們好像念同一間學校子哈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