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移民法律52條】畢業後在德國就業 |到德國移民 |移民法的結構 |

今天EDUBAO來大家科普一下想要畢業德國找工作夥伴們,需要提前知道一些法律條例。如果你到德國上學,可以提前瞭解一下,為自己未來規劃做好準備!話不多説,我們馬上開始吧!

於想要申請德國“藍卡”人來説,會有以下幾條規定需要注意:

如果領取工資(每月工資)達到養老保險計劃評估上限三分之二,需要德國勞工局批准;

EDUBAO補充:2020年,德國養老保險計劃上限6900歐元(西德)和6450歐元(東德)。如果是公立養老保險,這一額度4687.50歐元。

事以下職業人員,只要每月工資超過養老保險計劃評估上限52%,需要德國勞工局批准:

如果工作前兩年內想要換工作,則需要通過外管局(Ausländerbehörde)。

情況下,工作簽證時間和工作時間是,是四年。如果時長於四年,藍卡時間會此基礎上多三個月時間。

説了半天移民法,有些讀者可能會覺得有點。是來如果要引用,怎麼説呢?此,我們後移民法目錄譯載如下,以求幫助理解與引用。

移民法分成“篇”(Artikel),有篇長(如第1篇)下面設“節”(Abschnitt),篇下或節下設“章”(Kapitel),章下設“條”(§),條下或設(1)、(2)、(3)“款”,下面設1、2、3“點”或稱為“段”,或條下直接設1、2、3。移民法下條以下結構有點,現移民法解讀前面幾篇“點”統一改成“款”,“小點”統一改成“點”。但。若要引用,查原文。

移民法共有15篇,第一篇是“居留法”,第二篇是“鬆待遇法”,各一“法”,第3篇到第15篇對現有有關法律修改。15篇目錄如下:

第1篇 關於外國人聯邦領域居留,工作和融合法(居留法-AufenthG)

第15篇 生效,

第1篇“居留法”篇幅,分得。篇下有章,章下有節,節下有條。第1篇裏,“條”“章”、“節”設立而中斷。於“移民法解讀”中第7篇提到移民法第5篇內容,其餘介紹是第1篇內容。因此説“章”、“節”、“條”,沒有反覆提“第1篇”。第1篇目錄如下:

關於外國人聯邦領域居留,工作和融合法(居留法-AufenthG)

技術工人移民法非歐盟國家技術工人工作許可進行規定,並描述了專業資格要求, 德國居住和工作德語要求和其他條件.

《移民法》非歐盟國家技術工人針對性和增加移民創造了框架 (第三國). 目標是, 這些專業人員可以來找我們, 人員需求和空白申請人市場背景下,我們公司迫切需要. 這些是大學畢業生和受過職業培訓人.

《專業移民法》專家是來自第三國外國公民,
一個. 具有國內合格職業培訓或相當於國內合格職業培訓外國專業資格或
乙. 一個德國人, 擁有公認外國大學學位或德國大學學位外國大學學位.

沒有. 移民法了, 進入該國之前,所謂承認程序檢查外國人學位是否相等. 唯一例外是擁有三年專業經驗並且目前具有薪水IT專家 4.020 每月歐元,作為聯邦職業介紹簽訂安置協議一部分, 檢查並確定申請人知識水平, 他們需要什麼資格措施來獲得資格認可. 工資限額每年調整一次.

培訓簽證- 尋找工作以及培訓或業本身總是需要, 外國人可以證明, 確保他逗留期間可以維持生計,並時確保其陪同家人生活. 申請者, … 45 歲月是, 每月 3.685 賺取歐元或證明有足夠養老金準備金.
檢查資格等效性和檢查工作條件是進入勞動力市場基礎. 這個, 確保專業人員支付足夠薪水 “工資傾銷” 阻止.

技術工人移民法 01.03.2020 德國生效, 描述所需條件, 德國獲得工作許可證.

《移民法》是聯邦政府基礎組成部分,並現有移民政策框架內此創造了條件, 那些專業人士, 德國經濟需要, 可以來德國. 監管透明, 誰工作- 並出於教育目的
可能會可能會. 此,《居住法》第三和第四節規定 (奧芬斯) 全面重組和全面修訂. 另外,僱傭規定 (貝施) 相應調整. 重點於經濟需求
合格專家. 這些是集中定義,第一次是受過職業培訓專家和受過學術培訓專家統義. 如果您有僱傭並具有認可資格, 能所有專業領域工人, 她有資格, 工作. 瓶頸分析限制取消. 原則上,專家優先檢查是免除; 但是,這可能性有關, 鬆應勞動力市場變化,並能夠時間內引入優先檢查. 標準中總結了工人尋找工作可能性. 於接受過職業培訓專家,將創建並測試期五年臨時進入臨時職位可能性,該工作類似於受過學術培訓專家規定. 此外,作為獲得認可一部分,國外完成職業培訓第三國國民逗留,成為額外資格措施。
聯邦職業介紹參與下,外國專業資格擴大,變得更具吸引力,創造了機會, 某些情況下,只能在德國進行認可.
使行政程序和面向服務, 外國當局負責專家入境責任應集中中央辦公室. 創建了加速工人程序實現程序.
系統化簡化使標準和透明.

(1) 經營目的居留證- 並可以予進一步培訓,
如果聯邦職業介紹§ 39 或通過《僱傭條例》
或政府間協議, 那出來- 培訓而接受培訓
允許聯邦職業介紹. 逗留期間句子 1 可能是居留證
於居住其他目的於合格職業培訓, 運動
擔任專家, 具有實際工作經驗就業
§19c段落知識 2 或有法律要求情況. 句子進行公司內部職業培訓目的 1 還包括參加德語課程,職業培訓做準備, 是《德國資助條例》參加工作相關德語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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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專業技術人員移民新方向

(2) 可以頒發於學校職業培訓居留許可,
如果你是聯邦- 或州法律規定州認可專業資格
導致,該課程並非主要某州國民. 例外情況
需要地區主管部門批准. 段 1 句子 2 和 3 應相應地適用.

(3) 它是合格職業培訓嗎, 使居民有權
獨立於職業培訓工作,每週長達十小時.
合格職業培訓要求具備足夠德語能力證明, 如果教育機構既檢查過合格職業培訓所需語言技能,會通過德語預備課程獲得這些技能,.

(4) 居留許可之前出於某種原因接受合格職業培訓,
外國人負責, 取消, 撤回或§ 7 段 2 句子 2 隨後縮短, 外國人長達六個月, 尋找另一個訓練職位.

(1) 外國人正在州立大學全日制學習,
國家批准的大學或類教育機構頒發了居留許可, 如果它教育機構批准. 研究目的還包括準備措施和完成制性實習. 準備措施是

1. 參加語言預備課程, 如果外國人正在全日制學習
錄取,並且錄取參加預科語言課程有關, 和

2. 參觀預科學院或類似機構, 如果採用一個
證明瞭Studienkolleg或類似機構.
課程需訓練語言知識證明
僅要求, 如果入學決定期檢查這些語言技能
需通過準備措施獲得.

(2) 居留證第一次簽發和延期
一年且應超過兩年. 兩年, 如果
外國人工會- 或具有流動性措施多邊計劃,或者
兩個或兩個以上高等教育機構之間協議適用於他. 學位不到兩年, 居留證只在課程期間發放. 居留證延期, 如果中止目的實現,並且可以合理時間內實現. 評估問題, 停留目的是否可以實現, 接收教育機構可以參與其中.

(3) 居留許可使您可以工作, 總數 120 天
要麼 240 每年半天, 以及追求學生工作.
這適用於入住第一年期間準備措施, 假期除外.

(4) 段落逗留期間 1 於其他居住目的居留許可只能於合格職業培訓, 執業專家, §19c段落尋求具有實踐專業知識就業 2 或有法律要求情況. § 9 找不到任何應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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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移民法- 德國Fachkraefteagentur

移民法解讀(8):移民法的結構

(5) 可以向外國人簽發居留證, 如果
1. 他來自州立大學, 一所國家認可大學或同等水平大學
教育機構
一個) 錄取,於全日制學習並符合一個條件
連接是, 並非旨在採取準備措施,
b) 錄取,目的是全日制學習和錄取
升讀預科大學或同等院校, 外國人
但預備大學或類似機構錄取證明
段落 1 句子 3 納默 2 無法提供或

(1) 外國人應具有國外獲得專業資格
實施包括您內資格措施居留許可
後續檢查, 如果是聯邦政府規定或
確定了負責專業認可國家, 那適應- 或補償性措施或其他資格

1. 確定專業資格國內專業資格等效性
要麼
2. 德國受執業許可專業執業
必需是. 需要簽發居留證, 那
1. 外國人具有於資格標準德語能力, 具有足夠德語能力, 處置,
2. 資格措施是否, 承認外國人專業資格
或啓業權限, 和
3. 如果是主要公司資格措施,§ 39
經《僱傭條例》或政府間協議或決定
是, 聯邦機構批准而參加資格評定活動
允許工作. 居留證有效期 18 一個月,延長六個月,兩年. 它使持有人有權獨立於資格認證措施而每週工作多達十個時.
(2) 段落居留證 1 有權行使時間限制
就業, 他們後工作要求
所需專業知識, 如果有工作要提供後人
§申請執業許可證和聯邦職業介紹承認或涵蓋專業職業 39 或《僱傭條例》決定, 聯邦職業介紹批准而允許就業. § 18 段 2 納默 3 應相應地適用.
(3) 外國人應具有國外獲得專業資格
獲得兩年居留證並事合格工作
德國不受監管職業中, 他資格使, )允許, 如果
1. 外國人具有與工作相關德語技能,
關於足夠德語能力, 處置,
2. 負責聯邦或州政府規定進行專業認可人員
確定職位, 專注於技能, 知識和技能
缺少操作實踐,
3. 有工作機會,
4. 僱主承諾, 使主管當局確定差異此期間得到補償,並且
5. §聯邦職業介紹 39 或通過《僱傭條例》或
確定政府間協議, 聯邦職業介紹批准而允許就業.
(4) 外國人可以承認國外獲得專業資格
簽發一年居留證,一次簽發一年
延長三年, 如果外國人聯邦機構協議
原籍國就業服務機構工作
1. 關於程序, 選擇, 裁決程序調解和執行
外國專業資格等同性和專業執照授予
聯邦- 或規範專業州法律- 和護理區或
2. 關於程序, 選擇, 裁決程序調解和執行
等效外國專業資格和, 時, 授予
考慮其他選定專業資格專業執照
§,原籍國培訓結構性納入就業和聯邦職業介紹 39 或《僱傭條例》或政府間協議決定, 那贈款
聯邦職業介紹批准,可以取得居留許可. 前提是, 外國人具有安排中指定德語技能, 具備足夠德語能力, 處置. 居留許可使您每週可以工作十個時,而無需考慮專業資格.
(5) 外國人可以參加考試以認識他外國人
可以頒發居留許可專業資格, 如果他有德語能力,
應於要參加考試, 但是,,具有足夠德語能力, 處置, 除非這些要通過測試證明. 段 1 句子 4 找不到任何應用程序.
(6) 以下規定,居留許可期限屆後 1, 3
和 4 於其他居住目的居留許可只能符合§§16a, 16b, 18一個, 18b或19c或有法律要求情況. § 20 段 3 納默 4 保持原狀.

2020年3月1日,聯邦議會和聯邦參議院審議通過半年後,一部新法案德國生效,它正式名稱是《技術人員移民法》(Fachkräfteeinwanderungsgesetz)。

“”法出台,吸引中等技術移民

這次《技術人員移民法》出台服務於這一目的:促進意義上中等專業技術人員(而非高技術人員)進入儲備。SPD分析人士稱,“民潮”以來,進入德國外國公民數量很多,但只有百分之一能夠通過審查留在德國。這部法律希望能夠其中有相應能力和資質勞動者打開居留大門,一方面解決德國勞動力和技術人才,另一方面避免他們留下來陷入打黑工境地。

本世紀以來,在外國人方面步履蹣跚德國終於奮起直追,力圖通過引進外國人促進本國經濟發展、做勞動力市場。2005年生效《移民法》和《居留法》中規定了高技術移民(hochqualifiziert)居留條件,但其他技能水平和類型業者,如何界定、如何引進、是否應設置配額,探索。本法出台,稱得上是一個階段性。

打包修訂,

值得一提的是,這部法律並非獨立過程新產物,而是一部將來源法律條款進行選取、修改、合併後出台法律。這部“打包法”主要來源是2004年生效《外國人德國居留、就業和融入法》(Gesetz über den Aufenthalt, die Erwerbstätigkeit und die Integration von Ausländern im Bundesgebiet,簡稱《居留法》),其次是1998年生效社會福利法典第三版(Dritte Buch Sozialgesetzbuch),此外還包含了其他來職業資格認定和職業門類(如醫生、藥劑師、獸醫)法律法規相關條款。

這種方式稱為打包修訂法(Gesetzespaket),其主要處於可以通過一個法案修改某政策相關所有法律。説,可以現存法律框架和條文基礎上,調整現存法律之間相關內容。例如,本次《技術人員移民法》增添修訂條款之外其他條款位置和編號會改變,相關人員保持原有法律操作習慣。

這種方式德國並見。許多政治導向性和法律修訂會採用這種方式,以便法律修訂時考慮到整個流程操作各個環節,解決所有相關問題同時,原本法律框架。例如,於酒駕醉駕問題,會出現刑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行政法打包;對信息安全問題,會相關行政法和民事法律打包。

2005年生效《移民法》(Zuwanderungsgesetz)是這樣“打包法”,其《難民程序法》(Asylverfahrensgesetz,後於2015年10月更名為《難民法》Asylgesetz)《國籍法》(Staatsangehörigkeitsgesetz)法律進行了修改,加入了《歐盟遷徙法》(Freizügigkeitsgesetzes/EU)法律內容。